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胜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彭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册亨县人民法院(2018)黔2327民初13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12日受理了孙胜敏申请执行彭江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江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彭江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孙胜敏案款人民币4885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33元,但被执行人彭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江于2020年7月17日履行案款9602元及案件执行费633元;余款39256元未履行,该款被执行人彭江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孙胜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孙胜敏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方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黔2327执189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岑生土 审判员  覃正祥 审判员  王 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毛文圣 书记员黄锦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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