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文,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利梅,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晓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程石诉被告郭晓辉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文、师利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晓辉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程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欠款50000元;2、支付2020年2月至8月七个月利息7000元,月息2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原告承包河北工程大学新校区宿舍楼二社区D栋建设工程。被告负责承建D栋内墙和地面瓷砖粘贴工程。被告施工前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完工结算后归还。但是,被告没有履行承诺。2019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欠款合同",约定被告从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2月1日,被告将50000元借款还清原告。如果逾期未还,按每月2%计算利息。如发生纠纷,可向丛台法院起诉。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郭晓辉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9年11月29日,被告郭晓辉和程石签订欠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郭晓辉前伍万元工程款,2019年11月计算至2020年2月1日还清欠款。如逾期还款未还清欠款,按每月2%计算利息”。原告催要未果,导致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履行。被告出具欠款证明,被告郭晓辉应该偿还工程款50000元。

关于利息,郭晓辉自愿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未超出法律规定。被告郭晓辉应支付。原告程石自愿只主张一部分利息,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郭晓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程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2月计算至8月);

二、驳回原告程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郭晓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建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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