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洪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洪波与被告张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波、被告张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洪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2日晚上,被告邀请原告等人在秦皇岛天天练歌厅唱歌,当时被告喝了很多酒。唱歌期间原、被告之间开了几句玩笑,被告便生气了。被告在原告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用麦克风将原告的头部打伤。原告便先拨打了110,之后便去秦皇岛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人民医院检查处理,原告头部有两处伤,均被缝针。2019年5月13日,被告找人来到原告处,为原、被告之间进行调解。最后,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5.5万元,当天被告给了原告3万元,承诺一个月再给2.5万元。一个月过去后,原告找被告要剩余的赔偿款,被告确不接原告的电话了,后原告去被告家找,他确故意躲了起来。

被告辩称

张健辩称,原告要的金额太多,已经给了三万元都是借的,到现在还没有还完呢,我现在工作不稳定收入也不稳定,现在想再给一万,原告的伤也不构成轻伤。

原告提交了2019年5月15日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双方协商情况。

被告对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2日晚,被告邀请原告等人在秦皇岛天天练歌厅唱歌,因开玩笑,被告用麦克风将原告的头部打伤。2019年5月13日,经中间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55000元,当天被告给了原告3万元,剩余25000元至今没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因琐事把原告打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当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李洪波经济损失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张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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