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严德祥,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江苏省江都市人,住本区融兴嘉苑*栋4口*室。 被执行人:李继斌,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金昌市居民,住本区宝星里金都花园*栋2口*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严德祥与被执行人李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由其双自行协商解决、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在被执行人再次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且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302执恢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弭善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