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金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新宁县金石镇。
审理经过
原告蒋春燕与被告黄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蒋春燕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春燕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春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