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陈宜召,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彪诉被告陈宜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袁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舒 书记员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