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六街。 法定代表人:陈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尤畅,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永义,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冷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李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维、李容追偿权纠纷一案,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庆仲(裁)字第(316)号裁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冷维给付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4755.76元、违约金13426.73元、律师代理费9227元,共计177409.49元;二、李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冷维所有的湘J×××××本田牌车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仲裁费8564元,由冷维、李容承担6032元,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2532元。 2021年6月24日,本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2019)庆仲(裁)字第(31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021年7月1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冷维、李容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26日,本院查封冷维名下车辆湘J×××××,2021年8月4日本院划拨冷维银行存款12060.97元,其中支付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款11885元,收取执行费175.97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对冷维、李容的房产、存款、车辆、公积金、证券等进行查询,未再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4日,本院对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如无新财产线索提供,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3441.49元,现执行到位1188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清华 审 判 员 徐曼君 审 判 员 王进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戚 盛 书 记 员 郑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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