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

被告一:成某。

被告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任某。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负责人:丁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三被告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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