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丰县后门镇东成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住所:海丰县后门镇广汕公路红泉路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5813548425。
法定代表人:罗炳辉。
委托代理人:赵军,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杨拓,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高旺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6305960E。
法定代表人:吴乃业。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08411。
法定代表人:程志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后门镇东成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丰县后门镇东成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40.24元,由原告海丰县后门镇东成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