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柏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吴如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秀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梁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妍、张喜、吴如意、张凤英、张秀枝、梁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妍、张喜、吴如意、张凤英、张秀枝、梁艳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妍、张喜、吴如意、张凤英、张秀枝、梁艳红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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