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永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执行人:罗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永平与被执行人罗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信息等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牌为鄂R×××××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后六位为406767),但车辆下落不明难以实际控制。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 辉 审判员 罗晓岗 审判员 李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