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行,住所地辰溪县龙腾御城邮政储蓄银行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675551716K。 法定代理人卢芳,该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晚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住辰溪县。 被告:张立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住辰溪县。 被告:诸碧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住辰溪县。 被告:张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与被告张立东、诸碧燕、张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于2021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93元,减半收取229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顺松 人民陪审员 唐文四 人民陪审员 谢申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