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红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玛纳斯县金土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乐土驿镇镇区乌伊南。
法定代表人:周步芳,该合作社经理。
审理经过
田红亮与玛纳斯县金土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田红亮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614.00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40614.0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玛纳斯县金土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银行、土地、工商、房产、不动产、车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玛纳斯县金土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红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玛纳斯县金土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红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玛纳斯县金土地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