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宅村友谊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169157J。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德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德文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7民初154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郑德文给付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1月欠付租金共计58 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郑德文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统查,被执行人郑德文名下在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以上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止,如需续冻,请提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申请,否则逾期后果自行承担。承办法官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郑德文未缴纳公积金。本院委托密云区人民法院前往郑德文户籍地调查,其工作人员称:郑德文系本村村民,但其不在村里居住,其与妻子已离婚,在村里没有拆迁款及补助等。本院已对郑德文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德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7民初1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郑德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郑德文应给付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1月欠付租金共计58 00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张振宇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徐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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