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隆盛商贸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万富路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锐。 被申请人:阜新市亚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华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竹良。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阜新市亚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玉龙路南、兴园路东的辽宁亚欧国际建材家居广场7套商品房。编号为:8#楼000101号(对应合同细河区玉龙路24-5-1)、8#楼000113号(对应合同细河区玉龙路24-5-13)、9#楼000112号(对应合同细河区玉龙路26-6-12)、9#楼000124号(对应合同细河区玉龙路26-6-24)、25#楼000101号(对应合同细河区玉龙路28-3-1门)、25#楼000102号(对应合同细河区玉龙路28-3-2门)、25#楼000103号(对应合同细河区玉龙路28-3-3门)。查封期限3年,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4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阜新市亚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重庆市大足区隆盛商贸中心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常广俊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公松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