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男,回族,住所地甘肃省夏河县王格尔塘镇。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夏河县王格尔塘镇。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马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庭前调解。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还清借款77000元,并按银行年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份,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用于周转,并言明2020年5月份一次性还清,因之前合伙做生意相熟,原告未加思索同意了被告的请求,当面付现金77000元。到期原告找其索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由被告陈某某向原告马某某偿还借款共计47000元,于2021年2月1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4月1日之前还清剩余27000元。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2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娄国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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