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你的罚金一案,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29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依法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

账户名称:武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9****************4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秀清书记员:范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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