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你的罚金一案,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29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依法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
账户名称:武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9****************4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秀清书记员:范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