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吉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远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白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刘艳萍(刘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审理经过

原告袁吉丰与被告白涛、刘艳萍(刘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立案,并向原告袁吉丰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而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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