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宏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某,秦州区西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宏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宏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宏睿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宏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甘肃宏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