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良平,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张春,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平与被告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良平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良平撤回对被告张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原告张良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