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应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睛隆县。
被告:李桃,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有与被告李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应有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应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应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