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浩业,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秀儒,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毓瑞,广西都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建文,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爱艳,女,****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洪华,大化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福文,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大化瑶族自治县七百弄乡人民政府司机,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坚,广西卢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志轩,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铁勇,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浩业、唐秀儒因与被上诉人蒙建文、蓝爱艳、兰福文、韦志轩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9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9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韦浩业、唐秀儒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8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韦海平 审 判 员 黄美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贲玉瑕 书 记 员 梁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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