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住临夏县。
被告:张某,现年55岁,住临夏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朱某撤诉的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