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伍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坤诉被告伍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倪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坤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4日,被告以其经营茶楼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承诺7月初即予归还。原告处于对朋友的信任,遂于当日通过支付宝转账至被告账户30000元,同时交付现金15000元,合计45000元。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并承诺45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归还。后被告仍然分文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4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伍倪伟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4日,被告以其经营茶楼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同日,原告以其支付宝账户通过手机转账至被告支付宝账户30000元,且被告向原告承诺该30000元借款于2020年7月初归还,并给付原告利息15000元,但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据。2020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款人(伍倪伟)于2020年7月20日向出借人(张坤)借款人民币45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归还本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分文未还。2021年1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在本案庭审中,原告陈述:“通过法庭调查,我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我借款45000元,其中15000元实际不是本金,而是利息,我确实只给付被告本金30000元,起诉时我也没有要求利息,现在我只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支付宝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收集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举证,经本院审查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伍倪伟向原告张坤借款30000元,原告张坤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伍倪伟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其行为显属违约,被告伍倪伟应当偿还原告张坤借款本金30000元。对原告张坤诉请过高部分,原告张坤在庭审中表述其实际只借给被告伍倪伟本金30000元,另15000元并不是本金而是利息,原告张坤起诉时也并未主张利息,只要求被告伍倪伟偿还借款本金。故对原告张坤要求被告伍倪伟偿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伍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坤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张坤负担154.50元,被告伍倪伟负担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