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金融服务区1号楼(3号至4号门面1-2层)。
负责人:龙凌,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山,贵州远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梅,贵州远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诉被告王**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刘永金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于2020年12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