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秦洪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瞿秋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超与被申请人秦洪刚、瞿秋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李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洪刚、瞿秋艳银行账户存款912 182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秦洪刚、瞿秋艳银行账户存款合计912 18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