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住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王某1。
被告王某2。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还原告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白 黎 明
审 判 员 齐苏美娅
审 判 员 李 牡 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伟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