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曾于201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3月2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2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龙犯盗窃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雪梅、孙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刘海龙钻窗进入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某某室被害人王某家中,将该房门钥匙盗走。

2020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海龙用盗窃来的房门钥匙进入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某某室被害人王某家中,将床头柜内的2万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海龙用盗窃来的房门钥匙进入沈阳市铁西区艳粉某某室被害人王某家中,因听到卧室内有人问话,随即离开。

2020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海龙用盗窃来的房门钥匙进入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某某室被害人王某家中,将床头柜内的2万元人民币及客厅凳上背包内8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海龙用盗窃来的房门钥匙进入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某某室被害人王某家中,因见卧室内安装了摄像装备,随即离开。

公诉机关认为,鉴于被告人刘海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如能全部退赃退赔并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海龙有期徒刑三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海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海龙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刘海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又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刘海龙之赃款人民币四万零八百元,依法发还被害人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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