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2007年6月29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李节贤,女,汉族,1976年1月9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节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节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节贤的银行存款725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