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东升路西、焦墨路南。
法定代表人:冯扬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沂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柴剑鸣,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新沂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沂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63230.19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沂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63230.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