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宏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 被执行人黄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汪宏忠与被执行人黄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1381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工费及材料费2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2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限制被执行人黄东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农于宁 审 判 员 罗宝龙 审 判 员 陈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兰定城 书 记 员 黄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