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文涛 被执行人:孔飞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文涛与被执行人孔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孔飞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0836037777,0101,0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