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凡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现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文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凡胜与被告武文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文功经传票传唤没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凡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自利息以7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为利率,自2020年1月6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现暂计算10个月的利息,计37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1日被告借到原告现金5万元,并于同日为原告出具借条,并标注资金用途。2015年4月30日被告借到现金2.5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款项。

被告辩称

被告武文功在审理中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款借据两份、转账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借原告款5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借原告款2.5万元,原告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并对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胜与被告武文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武文功偿还借款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偿还。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依法视为没有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文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孟凡胜借款本金7.5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68元、保全费808元,由被告武文功负担。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尚 审判员 黄海涛 审判员 王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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