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安徽大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纬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4223294M。
法定代表人:李利,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万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万丽君与李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皖1203执1269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军银行存款110823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据上述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李军在安徽大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大食品公司)1108236元股权,同时还查封了大大食品公司的饼干生产线2组及膨化生产线1组。利害关系人大大食品公司对上述查封中的饼干生产线及膨化生产线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利害关系人大大食品公司异议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查封的生产设备是异议人的财产,不是被执行人李军的个人财产,法院查封的该生产设备所有权主体错误。同时查封的案涉财产是异议人正在生产运行的生产设备和工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相关执行工作规定精神,异议人的财产也不宜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颍东区人民法院查封异议人的财产,其执行行为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解除对异议人生产设备的查封。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万丽君答辩称:大大食品公司登记的有三个股东,分别是李军、万丽君、倪振东,但万丽君、倪振东的股权在万丽君申请执行前均已转让给被执行人李军,李军是大大食品公司唯一股东,也是该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万丽君申请查封的大大食品公司的资产实际上属于李军个人所有,且大大食品公司的财务与被执行人李军个人财产混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大大食品公司的资产并无不妥之处,大大食品公司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
被执行人李军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万丽君与李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皖12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判决李军给付万丽君股权转让款90万元及利息183600元。判决生效后,李军未按该判决履行付款义务,万丽君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裁定冻结了李军在大大食品公司的股权1108236元,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万丽君的申请,还查封了大大食品公司的饼干生产线2组及膨化生产线1组。
另查明:安徽大大食品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利,注册资本8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饼干加工、销售,薯类和膨化食品加工、销售;小麦粉生产销售。股东为李军、万丽君、倪振东,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400万元、160万元、24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50%、20%、3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大大食品公司基本注册信息看,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军仅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依其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本案中,李军是被执行人,本院冻结李军在大大食品公司的股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大大食品公司的饼干生产线及膨化生产线进行查封,缺乏法律依据,也损害了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院对该执行行为予以纠正。尽管申请执行人万丽君将其认缴的大大食品公司20%股权转让给了李军,但双方并没有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且该公司还存在有另一名股东倪振东,大大食品公司依然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财产并不等同于股东李军的个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万丽君认为大大食品公司的财产与被执行人李军个人财产混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利害关系人大大食品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对异议人安徽大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饼干生产线2组及膨化生产线1组查封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