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扎兰屯市浩鸿农机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薛君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霞,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姚艳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扎兰屯市浩鸿农机经销处与被告(反诉原告)姚艳祥债务加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7月3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扎兰屯市浩鸿农机经销处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姚艳祥申请撤回反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扎兰屯市浩鸿农机经销处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姚艳祥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扎兰屯市浩鸿农机经销处负担;反诉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姚艳祥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树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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