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申请执行人:刘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耀、刘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林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李林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并已依法划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以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林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陈旭辉 执行员 倪兴浩 执行员 程国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