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宇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彭雯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阳金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10号-1101.1102号(油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657725705。
法定代表人:杨方。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贵阳金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宇罡、彭雯雯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20年7月1诉讼请求日起按每日已付房款984622元的万分之1计算至实际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即2020年10月14日止
10436.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胡宇罡、彭雯雯诉被告贵阳金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胡宇罡、彭雯雯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宇罡、彭雯雯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