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北票市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丛日光,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中心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执行人:王雅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王传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北票市宏岳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大三家镇庙下村。 法定代表人:王岳。 被执行人:王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李佳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全淑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刘海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被执行人:冯树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李世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雅茹、王传富、北票市宏岳兔业有限公司、王岳、李佳宇、全淑苹、刘海志、冯树合、李世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81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经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19)辽1381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阳 审判员 郑守奎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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