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杨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中,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殷章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申请人:梁开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开明、殷章群在赤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021)黔0381执1159号执行案件中应得的执行款350000元。申请人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XXX54)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开明、殷章群在赤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021)黔0381执1159号执行案件中应得的执行款350000元。
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