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与被告普祖成、何四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云2525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云2525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页中“按年利率5.875%计付逾期利息;以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875%计付复利”误写,补正为“按年利率5.8725%计付逾期利息;以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计付复利。” 审判员 赵永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