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申请人:梁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河北致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龙泉花园东区44号综合楼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839M484。
法定代表人:杨某。
审理经过
赵某与梁某、河北致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某的在价值25万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梁某的财产2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