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中兴路街道华兴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高朝晖,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程风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吴光绪,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风华、吴光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4民初3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风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执88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风华、吴光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高照阳 审判员 王香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