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詹某,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文某。
审理经过 申请人雷某与被申请人文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文某所有的×××号东风牌轻式仓栅式货车一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1万元现金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文某所有的×××号东风牌轻式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