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岩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城古艾路**号。
法定代表人:章晨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霞,濂溪区高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省武宁县人,住江**省**江市武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江**省武宁县,住江**省**江市武宁县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盛梅,女,****年**月**日出生,,江**省武宁,住江**省**江市浔阳区市浔阳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岩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小芳、段艳玲、严盛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张小芳、段艳玲、严盛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小芳、段艳玲、严盛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小芳、段艳玲、严盛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9元,减半收取7084.5元,由张小芳、段艳玲、严盛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00元,减半收取7450元,由中岩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