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洁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钟艳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周洁贞申请执行钟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海斌于2021年1月5日对我院以(2020)桂0502执1860号案查封的位于北海市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其称:异议人不是该执行案的被执行人,该执行案的执行依据(2019)桂05民终1387号判决书并未判决异议人承担给付义务,一审判决书确定异议人的配偶所欠债务系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异议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异议人名义下案涉房屋为异议人单独所有,属于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1、案外人江海斌与被执行人钟艳清于2001年3月15日在北海市海城区领取结婚证。2、我院于2019年1月29日以(2019)桂0502民初28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该案涉房产,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3、案涉房产房产证办理时间为2007年,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房产为婚前个人购买且无婚后还贷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出示的证据,该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案外人个人名下,但系其与被执行人钟艳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原《物权法》第八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该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案外人江海斌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武清华

审 判 员 陈培荣

审 判 员 陈 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裴慧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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