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
张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河清水江路*号*栋*单元附*号。
被告
陆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九洲巷*号*栋*单元*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陆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晨偿还借款本金2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1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陆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