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兰国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李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平其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兰国祥与被告李聪、平其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兰国祥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国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国祥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忠芳 人民陪审员 王继武 人民陪审员 徐亚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子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