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法定代理人:沈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父亲。
被告:吴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1与被告吴建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沈某1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沈某1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