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执行人:谈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谈某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1224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郭某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000元,申请执行费275元,共计25275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谈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谈某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5853_156_1账户内有存款20053.39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6917账户内存款有存款2479.40元,因被执行人谈某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以分别以25275元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谈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实际两账户冻结可用金额22529.79元。2021年3月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谈某家中送达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谈某外出务工未在家,本院向其母亲送达后委托其代为转交,后本院通过微信与被执行人谈某取得联系,告知了其应该履行的付款金额及本案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责令其限期缴纳本案执行款项。2021年4月19日,被执行人谈某向本院执行款专户中汇入执行款2795元,后本院将冻结的被执行人谈某两银行账户内存款2248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谈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的限额冻结措施。202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郭某到庭办理了执行款领取手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至此,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靳从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