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门绿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媛,系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孔德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芬,系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江门绿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的公司”)诉被告孔德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媛及被告孔德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3539.67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974.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及认定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9年8月6日。

二、离职时间:2020年5月28日。

三、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情况:未建立。

四、工作岗位:装配工。

五、工资支付情况:绿的公司支付给孔德来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的实发工资分别为3605元、5240元、5418元、5448元、6042元、5194元、2066元、6653元、3738元、4614元。

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

原告:被告入职时有签订入职登记表,该入职登记表符合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被告: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入职登记表。

法院认定及理由:劳动者的入职资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具备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协议文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七、劳动关系终止原因:

原告:被告系自行离职且存在旷工行为。

被告:原告辞退被告,原告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及理由:双方对其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均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本院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八、仲裁情况:蓬江区仲裁委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孔德来的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绿的公司在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绿的公司支付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差额44558.67元,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差额3723.60元,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220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279.60元。蓬江区仲裁委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蓬江劳人仲字[2020]11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孔德来与绿的公司在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绿的公司应支付孔德来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差额43539.67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974.88元;驳回孔德来的其他仲裁请求。孔德来对前述仲裁裁决结果无异议;绿的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诉求如上。

裁判结果

综上,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加班工资差额的问题,双方对仲裁裁决意见均无异议,故本院依仲裁裁决结果予以处理,不再重复论述。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问题,上述本院已认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故结合被告的入职时间以及离职前平均工资,本院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3539.67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974.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江门绿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来在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江门绿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孔德来支付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3539.67元。

三、原告江门绿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孔德来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974.88元。

四、驳回原告江门绿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门绿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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